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充分调动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达到通过继续教育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目的,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温州市中小学教师教育实施办法》(温教师〔2005〕22号),结合我市基础教育改革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行五年为一个周期的学分管理制度。周期内,以学年为单位进行学分登记,原则上从上年8月1日至当年7月31完成的继续教育学分计算为当年学分。
第三条 本办法包括各级教师培训机构组织的各类培训、其他经市县教育局批准的培训和以中小学校为基地的校本培训的学分管理。
第四条 全市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登记工作由市中小学教师教育办公室统一领导,各县(市、区)教育局统筹管理,市、县教师培训机构具体管理所辖区域内幼儿园至高中学校教师的学分管理登记。